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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宏观管理职能,从处理具体的民族宗教事务转向宏观指导和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法情况。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事宜。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
(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经济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与措施。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力的管理,劝阻、制止和处理一切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非正常活动,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和轨道。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斗争,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动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九)发挥各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
(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承办省民委(宗教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