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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
弱化直接管理职能。将婚姻案件复议、社团咨询服务、有奖募捐奖券销售等具体工作分别下放级县(市)和社团、事业单位承担。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筹措、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款,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扶贫基金会、储金会、储粮会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制订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评残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伍军人转运站及县市军干所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第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有奖募捐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主管行政区划的申报工作;承办县市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行署擀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地名管理法规的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指导全市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市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