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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及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并监督执行。
3.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定、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豫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豫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豫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4.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制度。
5.制定本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制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定“农转非”政策。
6.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资确定办法;拟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市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7.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8.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审批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
9.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0.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11.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3.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市际、国际业务技术合作与人才交流。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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