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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各县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编制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计划生育的药具计划,指导、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等经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六)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实施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七)指导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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